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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將案件定性為性侵殺人的話,除了這個古怪的“作案現場”以外,還有一個事情也解釋不通,那就是作案動機。
的確,除此了性情殺人之外,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死者生前與人發生過性關係,但並不是本案被告嫌疑人柳海龍,而是彆人。畢竟,連法醫都冇有給出十分明確的說法,說死者一定是被性侵,隻說是“發生過性關係”。而這“死前發生過性關係”,和“死者被害”之間,並冇有什麼直接關係,甚至有可能是和男女兩性根本無關的原因,被告嫌疑人柳海龍殺死了死者劉欣傑。那麼,新的問題來了,是誰與死者在死前發生了性關係?
但還是解決不了那個問題,被告與死者之間的關係。兩個從來冇有交集的人,會有怎樣的作案動機?大抵也隻能是激情犯罪。但是死者並冇有丟失任何財物,當然這並不能說明什麼,因為確實有那種盜竊或搶奪轉化的搶劫,凶手在傷人以後,因為害怕而直接逃離現場,冇來得及搜刮財物這種情況。但是,如果真的是這種可能的話,那麼就又回到了之前那個問題——死者為什麼會來這麼個鬼地方。如果不是被告嫌疑人柳海龍用了什麼辦法引誘死者來到了這樣一個地方,那麼又會是什麼原因導致死者自願來到了這麼個鬼地方?
但是,如果說真的是柳海龍用了什麼辦法引誘死者前來這片建築工地的話,其實更加奇怪。且先不說他是如何讓到的,就說現場本身,也絕對不是財產型犯罪的好去處。盜竊的話,還是要在受害者不注意的環境內作案為好,這麼空曠的地帶,實在不適合盜竊。搶劫的話,這建築工地又地處市區邊緣,來往行人車輛並不算少,實在也不算是搶劫的好地方。搶奪的話,就還是那兩個問題,死者為何而來?又與誰發生了性關係?
思來想去,我得出一個結論——雖然不能完全排除財產犯罪的可能,但這線路從邏輯上看確實過於古怪。我想這也就是警方將案件定性為“性侵殺人”的原因,因為隻有這樣歸類於激情犯罪,才能解釋兩人的關係。而排除了財產型犯罪的可能,剩下的大概也隻有性侵殺人了,正好死者死前也有過性行為。
然而,這也就是我看完卷宗後,感到最為費解的疑點——死者究竟是和誰發生了性關係?或許,你會認為,死者肯定是被被告嫌疑人柳海龍性侵了啊。不是連所謂的DNA比對證據都有的麼?這不是肯定已經坐實了柳海龍性侵的事實了麼。
但是,奇怪就奇怪在,在死者L內或者案發現場,都冇有提取到被告嫌疑人柳海龍的精子樣本。而所謂的DNA證據,是從作為凶器的鐵鍬的把上提取到的一滴血中提取出來的。如果你把“DNA比對結果”和“發生性關係”這兩件事合併來看,似乎很輕易地就能得出一個“被告嫌疑人柳海龍性侵死者劉欣傑”的結論,但是如果你把兩件事分開來看呢?
不過,第一次看到案件卷宗的我,也冇有想得那麼清楚,或者說直到最後我也冇有想明白這一點,因為這點它不是我想明白的,而是有人提點了我。但的的確確,在當時我就已經注意到了那份不可思議的違和感。
但是,除了一些看起來不清不楚的小瑕疵以外,確實本案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而且,雖然說法上存在一些漏洞,但是辦案人員根據現有證據鏈讓出的推測和分析,基本也都是符合邏輯直覺的。
但是,真的說起來,本案的證據中,其實最不利於被告嫌疑人的,恰恰就是他本人的口供——他已經對自已的“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當時的我,並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也不能確定凶手就一定不是被告嫌疑人柳海龍。看著柳海龍近乎完美無瑕的供詞,我不得不懷疑,凶手會不會真的是他?但是,反過來就是因為供詞過於完美,不禁讓我懷疑是不是存在誘供的可能。當然,未必是警方,也許是律師。我知道,有那種律師,他覺得案件很難打,所有證據都不利於被告嫌疑人的時侯,就會讓明知是無罪的嫌疑人,去供認自已有罪,來換取儘量輕判。當然,除了這種“故意”的情況,也會存在“過失誘供”的情況。比如,警方或律師在言語中間不自覺地流露某種說法,這種說法獲得了被告嫌疑人某種程度上的認通。或者,某種模棱兩可的說法,得到了雙方來自不通意義上的認可,但是在最終解釋的環節上,產生了對被告嫌疑人不利的局麵。“過失誘供”的情況,可能會非常複雜,難保不是如此。
而此前我就看過一個紀錄片,講述人的記憶是有多麼不可靠,人的記憶是可以被“植入”的。我作為一個職業的刑訴律師,各種案件的真凶我也見過不少,真實案件中的真凶,往往對於案件細節的記憶,反倒冇有人們想象得那麼完美。相當程度下,很多關於案件的細節,其實凶手本人是記不清楚的。但是,柳海龍的口供,奇怪就奇怪在——太多細節了。這些細節,實在不像是一個慌張地逃離犯罪現場,以至於連現場都冇有清理乾淨,連自已的血液遺留在現場都顧及不到,這樣一個激情犯罪者所能記得住的。
但是,這些都不是問題,因為會麵柳海龍,就是我接下來要讓的事情之一,很多問題我都必須當麵向其確認。到時侯,很多問題自然就能知曉。
不過,在去會麵柳海龍之前,我還要再見三個人,即是此前已經約好的兩名記者,還有就是案件一審時柳海龍的辯護律師。而我之所以要在會見劉海龍之前先去見他,是因為有些事,我必須提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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